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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各市、县(市)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制证数据上报工作。制证数据每月上传一次,每月5日17时前上传至省厅。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证书数据上报和上传时间自动顺延。
  第九条 上网的证书数据要真实、安全、可靠。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省厅鉴定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网络管理专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十条 省厅网络管理专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每月6日后(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自动顺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各地证书数据的整理汇总,报主管领导核准;
  2.证书数据上传。根据领导核准结果,按时、按量、按照程序将证书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中;
  3.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数据库服务器硬盘和专用的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中,并将该设备交省厅鉴定中心机要人员保管;
  4.证书数据上传密码的保管。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上传的后台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如发现用户帐号密码丢失或被盗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厅鉴定中心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还原数据。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和保留证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5.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证书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病毒库并杀毒。发现数据库服务器运行异常或存在运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省厅鉴定中心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专员履职不到位,造成证书数据丢失或故意毁损证书数据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3:
河北省推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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