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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防范和打击假冒伪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障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8〕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省、市、扩权县(市)职责分工,实行全国统考的各职业,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考和省管等级的各职业,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市)负责鉴定的职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无《国家职业标准》、无国家题库或省卷库、无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有效考评人员证卡的职业,以及未经省厅核准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均不得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免费查询网站为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hebosta.org.cn)。
  第四条 证书查询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证书将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2009年7月以后,凡在本网上查询不到的证书均为无效职业资格证书。
  由于升级前的旧版考务系统生成的数据格式和编码规则无法与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对接,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鉴定机构于2009年1月中旬前,参照冀职鉴函〔2008〕13号的要求,向省中心报送本地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7年、2006年全部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省中心对各地上报信息进行整理登记后上传部中心。并陆续在www.hebosta.org.cn上公布其查询信息。
  旧版证书持证人,可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原证书,到原发证机构换取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换证信息,由发证机构按规定上报,以方便证书数据的上网。
  第五条 持证人领取证书60天后如无法在指定的网站查到所持证书,可向省厅鉴定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311-88616903。
  第六条 如网上有效证书数据出现错误,持证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更正。各地鉴定机构可将更正信息随当月数据报省厅。
  第七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维护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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