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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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