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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当月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当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7日内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公历年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理解,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当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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