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一是各区(市)地税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控制、反馈,分别在2006年12月15日和2006年12月 3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对市局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或请示。二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市)地税局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向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市)受理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申报收入额和补退税额等相关数据,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三是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每月第四周召开会议(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地税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征二处负责)
(十)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接触到纳税人的“所得”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以上未尽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办理。
附件: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引
(第一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全面介绍自行申报的法律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内容,供纳税人对照学习。
一、自行申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