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业主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项目,由州审计局组织审计;业主为县级单位的项目,由县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审计。
三、前置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一个月前或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建设项目招标前进行的政府预算控制总造价审计或工程量清单审计;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的再次审计。
第十条 施工预算总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定额消耗量的真实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五)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再次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有关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格,是政府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上限值)。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项目在建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