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0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向州审计局反映。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前置审计。县市前置审计金额起点,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