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点’、‘第二条“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2号 2004年11月23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产税减免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