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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要对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五条 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稳定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一管理,并由地方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省财政每年按原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2007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各地安排补助资金,并以此作为补助基数。同时,将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效挂钩,对岗位开发管理不到位的市县,相应扣减省补助资金;对岗位开发管理较好的市县,适当增加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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