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五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由省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