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费资助的标准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在市区的学校按专业大类确定一个统一资助标准进行(统一资助标准见附件1)。属于“七类特定人员”的学生按照各专业大类统一资助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南宁市户籍学生资助50%学费,其中各校的同一专业原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高于统一资助标准的,按专业大类统一确定的资助标准的一半给予学校财政资助;低于统一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的一半资助。教材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在六县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开学后的1个月内根据资助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及退伍士兵证明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证明等)。
(二)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审核办法、学生资格的审核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政教处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生学籍登记办理完毕后,学校开始审核学生学费资助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深入学生家庭、学生所在社区(村)或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核实申请学生的条件。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学校将拟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学校报送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明细表》(见附件3)、《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报送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同时报送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学生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市区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属技工学校的材料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并填写《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卫生学校须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并填写《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归还学校,由学校自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