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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精神,帮助城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政策。为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资助的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是指对就读南宁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南宁市户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学费资助,三年级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高中起点且学制为1-1.5年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

  二、学费资助的时限

  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的期限暂定为2008-2010年三年。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至2010年,对就读南宁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南宁市户籍在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2008年秋季学期,资助一年级的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简称七类特定人员)全部学费,资助其他一年级学生50%学费;2009年和2010年,资助一、二年级七类特定人员全部学费,资助其他一、二年级学生50%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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