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
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8〕45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9日
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
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政策环境,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和开发力度, 推进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引进高级人才条件范围
第一条 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二条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或取得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且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高级人才优惠待遇
第七条 补贴待遇:
(一)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成果享受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须的科研经费。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5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