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再拨入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15日前,市、区两级房产局应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资金决算。同时,还应当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上年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为安居工程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局每年末应及时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补助。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