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安居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
(二)根据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预算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备案发证;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分季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缴差价款及退缴原货币补贴款;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安居工程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与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安居工程资金双控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