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由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账户双控、据实结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资金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年度补贴标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安居工程资金预算;
(二)审批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及发放;
(三)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