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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将转送理由及去向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写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意见、查明情况、合理合法性评析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讨论案件实行合议制。讨论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为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行政复议人员。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宣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二)与会人员对复议案件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发言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案件讨论笔录应入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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