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价商〔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号)精神,现就提高我省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09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均比2008年提高13元,具体价格分别为90元、92元、95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