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8]126号)
省电力公司,武汉市物价局:
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精神,以鄂价能交[2004]223号公布了我省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和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其中武汉市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现按照《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商请取消武汉市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函》(鄂发改服务函[2008]976号)对武汉市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及设备甄别的意见,决定从2008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对该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