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值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省属煤矿和其他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起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及其它瓦斯利用工程,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六、充分发挥省瓦斯治理研究中心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科技攻关力度,加大科技投入。

  七、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煤矿探矿权,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且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前景的,探矿人应编制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并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

  八、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九、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煤层气售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无序竞争。

  十、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发电机组并网前要符合并网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标准,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促进开发利用的原则研究制定。

  十一、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煤层气抽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