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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08〕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下同)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47号)、 《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层气抽采利用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三、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按程序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当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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