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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5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述两类四种发票均为机开票,取消手工版发票;
  二、新版发票由省局按年集中印制,统一编制发票代码、号码;
  三、各地应于2007年元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当年度用票计划,新版发票启用,对旧版发票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登记、封存并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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