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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42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青岛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市、跨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43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有关部门或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整个事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政府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处理
  42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专项指挥部、各区市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将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422各部门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属地的区市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2扩大应急
  (1)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青岛市自身控制能力,经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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