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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额核定通知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你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你企业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每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应税所得率)如下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

  纳税人签名(盖章)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所得税预缴额等事项;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必须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额(应税所得率)执行。然后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月日

 

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定额征收办法

核定户数

应纳税额

核定户数

应纳税额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商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饮食业

 

 

 

 

 

 

 

 

服务业

 

 

 

 

 

 

 

 

旅游业

 

 

 

 

 

 

 

 

娱乐业

 

 

 

 

 

 

 

 

其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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