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开始投料生产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2、房地产企业应以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的月份,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的月份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3、软件业应以从事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开始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4、其他企业或经营单位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五、关于技术性收入提取酬金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并支付的酬(奖)金,应作为工资薪金性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为其安排劳动力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劳务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费用和为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1、劳务公司从用人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费用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但上述所有各项费用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票据必须入账,否则一律不得按余额缴纳税收。因劳动者的工资属代收转付性质,据此提取计算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公司代收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扣除工资费用,并据此提取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上述费用超出规定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劳务发票中单独注明的相关管理服务费等除外。
3、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务发票,如果代收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管理服务费等分别注明的,为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管理服务费等可按规定据实扣除。
4、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涉及其他劳动者劳动保障待遇事项的,其性质如果属于代收转付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5、如果劳务公司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用工行为没有真实发生,劳务公司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发票,用人单位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