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7〕1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比例调整后税前扣除问题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有结余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搬(拆)迁补偿费收入的征税问题
企业因城镇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的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应按照搬(拆)迁补偿费收入总额扣除搬(拆)迁清理支出及被拆毁固定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搬(拆)迁补偿费收入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的,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的,可确认为当期损失。对搬(拆)迁所发生财产损失的确认及审批应按照《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国税发〔2005〕2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四、关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月份起始日的确认原则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确认应按以下原则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