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7〕1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 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21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调整后,申报受理人员规模急剧扩大,各局出口退税申报受理环节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操作不甚统一规范的现状,现对相关处理规范通知如下,望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申报大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含预免预抵税申报),然后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外贸企业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退税申报没有时限,可随时申报。
二、退税申报受理岗人员接到企业报送的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后,首先要对其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然后对电子数据进行预审,最后对申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病毒检测未通过、预审发现数据采集不规范或申报资料审核有问题的,应当场将申报资料退还给申报企业,向企业详细说明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审核的内容包括:
1.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的数量是否与出口退(免)税资料封皮上相关统计数量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上相关统计数量一致;
2.企业报送的各项报表的种类、必填项目、签章是否齐全;
3.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退税申报受理岗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检查无误的,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同时出具《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登记回执》也可以由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行制作。受理人员核对《登记回执》内容无误后,税企双方应在《登记回执》上分别签章,注明申报日期,并盖上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专用章。《登记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企业留存,一份由退税申报受理岗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