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函〔2008〕69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执行。企业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
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定义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