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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按照预售许可审批规定的程序,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行为。

  (二)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行为中应认真从四个环节把好审批关,防止违法审批预售许可行为的发生:

  1、申请受理关:申请受理人员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提交不全的,不予受理。对资料之间主体逻辑关系、印章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在受理中要特别审查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内容。预售许可的项目是小区项目的,应严格收取房地合一的宗地图,审查时应认真审核所申报的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否与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一致。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资料。

  2、内业审核关:初审人员在进行内业审查时,应仔细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要审查土地使用证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是否一致,申报预售许可的销售面积是否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设规模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土地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或有争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或办理退件手续。
  复审人应审查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核实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最后决定人签注决定意见时,应签注是否同意复审人复审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补正或更正复审意见的决定,并签注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意见。

  3、外业勘察关:商品房预售许可应严格进行外业勘察,对申请预售的项目应到实地勘察工程进度,勘察时应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到场,勘察后应在签署初审意见时认真做好工程进度的查勘记录。对于工程进度未达到《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退件处理。

  4、缮证发件关:商品房预售许可未经最后决定批准的案件,不得编号、缮证、发件。初审人员在编号缮证时,应根据批准预售的情况,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如实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批准的预售面积和范围、预售许可人名称。有联建分房、拆迁还房等情况的,应在预售许可证附记栏中注明联建分房、拆迁还房的面积。盖章发件人员由登记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其它工作人员不得盖章发件。发件人员将资料整理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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