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九日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种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园林局领导。
第四条 凡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园林局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
第五条 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的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园林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