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使用部门编制公益金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正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综合机构分配的公益金数额,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财政综合机构和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对公益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五章 公益金的监督与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或单位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市彩票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省彩票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