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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及市级以下申请使用省级彩票公益金,须由市民政、体育部门向省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出具申请。

  (三)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级安排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补助下级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十六条 用于经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金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先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然后向财政综合机构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使用额度;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本级安排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补助下级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申请项目属于公益金使用部门管理且必须安排的项目;

  (三)申请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申请项目如需配套资金的,配套资金已经落实,且项目已开工;

  (五)申请项目在建项目的,其财务结构必须合理,管理状况良好;

  (六)项目完工后,能够保证项目按预计的使用效果运营。

  第十八条 申请公益金项目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项目总投资额,拟利用公益金金额,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财政综合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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