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其比例分别为70:30,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比赛经费;
(三)修整和增建公共体育设施;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资助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活动。
弥补大型体育运动比赛经费,是指资助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不能用于为个人发放奖金。
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用于残疾人事业、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经批准的项目,其余部分继续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
第十三条 公益金按使用领域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用于社会福利和体育事业公益金由省和市两级分配;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
第四章 公益金使用、使用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当年筹集的公益金,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于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彩票销售额和比例计算出本年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按现行办法分别列入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部门预算。
(二)列入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每年5月底前申报具体使用项目,报同级财政综合机构审核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