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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省级彩票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我省留用的彩票公益金在各地、各部门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确立。

  市及市级以下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由各市自行确定,原则上市级以下分配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专员办和省财政厅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财政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和省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由省级彩票机构开具《一般缴款书》,于15日前,按照《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分别上缴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第八条 省级彩票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配合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公益金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体育和经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

  第十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

  (二)资助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归民政部门管理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资助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和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但全年资助额应控制在本级用于民政福利事业公益金总额的10%以内。

  资助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和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当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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