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
(二)主办处室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三)与会委员讨论;
(四)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应当由审议办公室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录》。
《减免税审议会议纪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并由记录员、审议办公室主任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议会议完毕后,审议办公室应当依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拟订减免税审批通知,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函”通知到被减免税对象,抄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此文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主办处室进行审查,拟制减免税审批通知,经法规处、监察室会签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在减免税申请受理后60日内作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作出减免税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准予减免税通知》或《不予减免税通知》,同时抄送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主办处室应当建立减免税审批管理登记簿,登记减免税的审批情况,并对减免税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回执、《减免税审查意见书》、《核查报告》、《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准予减免税通知》或《不予减免税通知》等。
减免税档案应当按件设档,《准予减免税通知》应在用省地方税务局印件时及时归档,其余资料可在次年1月30日前移交省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