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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环保审计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1号)


  《昆明市政府环保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昆明市政府环保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治理,规范环保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环保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环保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环保专项资金、政府投资的环保建设项目和领导干部任期环保经济责任等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 政府环保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政府环保审计的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三)市级及县(市)区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环保、滇管、城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部门;

  (四)涉及政府投资的环保项目和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其他企业;

  (五)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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