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对交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经区(市)级以上相关机构立项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枣庄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五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及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所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