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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各市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原则上可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用于困难企业的基金补贴使用规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为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各市要加大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力度,于2009年1月底前达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要求,保证基金调剂到位。
  四、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困难企业为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而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费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原则上可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总体培训规模,制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困难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2008年7月1日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恢复有望的:
  (1)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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