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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建科教字[2007]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省建管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创新机制,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于9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07〕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启动19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积极促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通过推进墙材革新与节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2200万吨标准煤,节地21.6万亩,利废1.6亿吨。

  (二)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建成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再生水利用能力40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积极推进墙材革新,大力发展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减排二氧化碳5852万吨,二氧化硫4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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