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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一是严把施工许可关。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管,制定完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规范节能设计审查行为;对未经过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制定实施山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加强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督。三是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实施建筑节能认定评审制度,没有进行认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通过建筑节能认定的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四是实行房屋销售节能明示制度。房屋销售单位要公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在《售房合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品质状况表》中向消费者承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能效。五是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监管。严格实施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定制度,未经省统一认定的产品不予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加强产品的动态管理,严格规范节能技术产品市场。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国家、省抑制实心粘土砖(瓦)和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免征或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墙改专项基金政策和有关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基金征管,用好基金,充分发挥调控作用。二是研究出台鼓励建筑节能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化使用节能专项资金,充分利用节能建筑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拉动机制;三是推行建筑节能测评和标识制度。对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供热(制冷)系统效率、单位建筑面积耗热量指标、实际节能效果等予以测评。制定实施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对超过能耗定额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四)进一步加大研究开发和推广力度。一是加大技术创新和推广力度。鼓励新型墙材建筑节能高新技术、成套装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充分发挥省内科研机构、高校、大中型企业的研发力量,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我省市场需求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新型墙材、建筑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加强试点示范。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低能耗超低能耗、绿色建筑、锅炉房和热力站节能改造和采用各种建筑节能先进技术的综合试点示范,通过试点示范,积累建筑节能有关数据和工程实践经验,经过科学总结,形成技术指南、工法、图集或相应标准,促进推广应用。三是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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