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
(四)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技术说明书;
(六)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申请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地墙改办提报,市地墙改办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组织认定后,审批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 省墙改佃认为必要时,可派有关人员或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认定的技术产品,省墙改办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省墙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
对抽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原要求标准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者,应取消该产品认定资格,向社会公告。并按照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推广应用经认定的技术产品,维护认定制度的严肃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和省墙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