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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4日)废止

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鲁建发[1999]4号)


各市地建委、新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墙改办联系。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实心粘土砖以外的建筑用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 省新型墙材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的认定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 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其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制发。

  第六条 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后,可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非经认定的均不能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

  已取得省建委建设新讲述、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同时办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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