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经查验认可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四)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营业范围,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产品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相关检测报告;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办理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生产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现场考察基本标准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装备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产品检测。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抽样检测的产品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产品审批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必须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须重新办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