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09]25号、苏财综[2009]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换证时间
2月1日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间,换证工作量大的地区可适当延长时间。
二、年审方法和工作要求
1、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各地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到发证物价局进行年审。
2、改进年审工作方法,提高年审质量。各地在年审工作中,应进一步探索新的年审工作方法,如请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参加年审,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等。
3、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 76 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部、省属高校<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8]72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权限,严格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三、年审重点
1、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情况。对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
2、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重点审核“咨询服务收费”和“培训收费”的情况。
3、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