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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4)个人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直管县分享20%。

  (5)资源税分享范围和比例。资源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酒泉五市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分享50%,市州、直管县分享50%;其他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不参与分享,全部作为市县收入。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待恢复征收后另行确定分享范围和比例。

  4.基金收入划分。各项基金收入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分别作为各级收入。

  5.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和天水等市及所属省直管县原体制上解,继续以2002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二)省对市州及直管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体制调整返还基数。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数,市县上划省级收入与省级下划市县收入相抵后,核定市州及直管县净上划省级收入,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级对各市州及直管县的定额返还基数。

  2.两税返还。从2009年起,市州及直管县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返还数额,以各市州、直管县上年两税返还数为基数,按年度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省和市州财政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按照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合理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三)推进省直管县改革。在总结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利弊,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

  (四)明确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2008-2010年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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