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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五是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州及直管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体制调整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3个税种的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其他税种不作调整,仍按原分享范围和比例执行。调整后,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情况为: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税收收入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矿区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省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矿区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2.市州及直管县财政固定收入。税收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市县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市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省与市州及直管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增值税分享范围与比例。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留成25%部分中,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酒泉五市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分享10%,市州、直管县分享15%;其他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不参与分享,市州、直管县分享25%。

  (2)营业税分享范围与比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级分享100%,市县不参与分享;一般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30%,市州、直管县分享70%。

  (3)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直管县分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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