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驻邕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失业人员就业
服务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210号)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自治区本级管理的驻邕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移交属地南宁市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现就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由属地南宁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
二、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所需资金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就业资金解决。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换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已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业、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享受补贴政策尚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标准按南宁市的政策执行,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区就业服务中心具实申报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
五、原已经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安置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继续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岗位补贴标准按南宁市当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核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各险种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标准100%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南宁市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六、持区就业服务中心原已发放的《培训券》参加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补贴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尚未到期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仍由原担保机构和发放贷款银行负责至还贷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