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1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家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开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免费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告知其工伤认定申请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填写《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