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认定咸安区中小学饮用奶盈利行为的意见
(鄂价法规函[2008]128号)
咸安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生饮用奶盈利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请示》(咸安物价文[2008]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省国营农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湖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鄂垦司[2001]155号)规定: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同时明确学生饮用奶销售低于市场价格,即不得盈利。
学校与牛奶商结合,在学生中推广饮用奶,并产生盈利的行为,关键看是“强制”,还是自愿。如果是“强制”则为《国办发[2003]59号》,以及《鄂价费[2008]214号》文所禁止的行为,应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