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四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可按规定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享受伤残津贴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提出调整办法,调整时间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间同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补发丧葬补助金和补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